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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YJ153077647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女,1972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分宜县。 2015年10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管制期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2015年11月3日,李某某到分宜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李某某在入矫后,没有正确的身份意识,内心认为自己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没有什么事了,不时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2017年7月10日,县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检查,工作人员通知李某某立即到司法所现场报到,但李某某表示,她于7月5日赴西安办事,忘了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请假,无法参加当日的集中点验。

2.对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7月10日,司法所派员调查取证,通过与李某的家属联系,确定李某某确实已前往西安多日,认定李某某不请假私自外出违反社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有关社区矫正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1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分宜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分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分宜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12日,分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对前来报到的李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通报了对其的警告处分,并向李某某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李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其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深刻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她的侥幸心理和消极对抗心理,更清楚地认识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的意义和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之后能自觉进行作思想汇报,按照到司法所报到。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7月10日,分宜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参与参加了对李某某的调查取证。2017年7月12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李某某。

【小结】

一些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认识错误程度不够深,对社区矫正的实质更缺乏了解,表面上遵守相关规定,内心认为法院判决后,自己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整个案子就了结了,没有其他法律后果,私自外出也不会有什么影响。针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如果思想教育效果不明显,则必须给予警告,以确保对管制人员监管有力、管控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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