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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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J153077570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女,1951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新干县。2013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3年11月4日,李会仔某某到新干县司法局报到,由潭丘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新干县潭丘司法所于2014年8月21日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学习劳动,工作人员于8月20日通知了李会仔某某时发现电话打不通,于是工作人员马上赶到她家要其开机并告知第二天参加学习劳动,第二天左等右等其都没来,工作人员再次打其电话时还是关机,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到其居住地查找时,李会仔某某还和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二)给予警告情况
1.鉴于李会仔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无故不参加学习和劳动,并将手机关闭一事,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2014年8月27日,新干县司法局潭丘司法所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会仔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2.新干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给予李会仔某某警告处分一次的决定,并出具了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4年9月1日,新干县司法局潭丘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李会仔某某,并找其进行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李会仔李某某警告处分后,工作人员不断加强教育,寻求各方支持配合,李会仔某某思想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深深后悔,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弥补过错。随着其性格逐渐变得开朗,生活态度也更加积极,大大改善了家庭关系和人际关系,心情也更加轻松。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给予李会仔某某警告处分过程中,县司法局征求了县人民检察院驻局社矫中心检察室的意见,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依法对李会仔某某的警告处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潭丘司法所通过给予李会仔某某警告处分这个案例,进行举一反三教育,召集所有在矫社区服刑人员主要围绕社区矫正的概念、意义以及如何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拒绝改造的后果等方面对他们进行了开展警示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加明确自己身份“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才能做好”。强调八个制度,即:汇报、劳动、学习、请销假、会客、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保外就医罪犯提供病情证明制度、奖罚制度。“在法律面前容不得马虎,被警告三次,就会被司法机关收监,要珍惜社区服刑的机会,自觉服从司法所的教育和管理,遵守各项社区矫正规定,认真悔罪,保证在矫正期间和之后的重新融入社会不再做违法犯罪事情。”
【小结】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改造人,而不单纯是处理人。做出警告等处罚决定,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经得起检验。要以人为本,分析研判管理对象的实际情况,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改造好,使其成为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家庭的人。同时,社区矫正工作环节多,要求高,必须多走访,多接触,多监督,多检查,切实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及时发现一些苗头问题,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