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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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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YJ15307744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2015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三年。2015年6月11日,刘某到商州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出现周汇报、月汇报不积极主动,思想汇报不深刻等现象。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刘某仍然态度懒散。

2017年7月21日,商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按照工作安排开展第三季度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到该司法所时,对司法所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手机定位抽查,通过抽查陕西省社区矫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手机定位情况正常,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随机拨通了刘某的手机拟了解司法所对其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刘某声称自己正在家中睡觉,检查人员决定入户进行实地检查。到刘某家时,家门紧闭,再三敲门无人应答,走访邻居时称其到西安去了。工作人员就向刘某的监督人其父亲了解情况,其父称刘某7月20日下午到户县妹妹家走亲戚去了。

2.对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对刘某及其父亲制作了调查笔录,刘某承认自己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并进行了呼叫转移的事实。结合刘某之前出现的周汇报、月汇报不积极主动等现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18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商州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给予警告处分。商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商州区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8日,司法所会同刘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刘某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宣告警告决定,并对刘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刘某自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给予刘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赵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定位手机呼叫转移的情况基本被杜绝。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一是要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指导督查,与司法所及时互通信息,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二是信息化管理手机要与执法监督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监管漏洞,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与矫正小组成员的联系,不定期开展走访,至少每日巡查陕西省社区矫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一次;三是严肃日常监管,该表扬、肯定的时候及时表扬,在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时,应及时依法给予警告,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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