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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社区服刑人员霍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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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YJ153077463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霍某某,1979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单县,居住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2017年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二年。2017年2月13日,霍某某到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霍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能够认真完成日常报到、社区劳动教育学习“双八”考核规定,一直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2017年8月8日至15日期间,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管平台日常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霍某某的移动号码手机定位出现异常,且时间连续长达一个星期左右。区社矫中心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分别对其进行了电话联系,霍某某能够及时接听电话,情况正常。为进一步核实霍某某是否离开辖区,区社矫中心和司法所又分别于8月12日、8月14日对其进行了见面谈话,并现场拨通定位手机,霍某某的手机定位情况仍旧显示“用户已关机”。8月15日,区社矫中心工作人员为找出其中的缘由,把该情况上传到了西安市社区矫正工作群,看各区县的同行是否遇到过类似情况并提供意见。果不其然,区社矫中心工作人员从中得到了重要的信息线索,“社区服刑人员在定位手机使用过程中设置了呼叫转移也可能导致手机定位出现异常”,随后,区社矫中心工作人员又与陕西省移动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获取了霍某某2017年的话费详单,从详单的信息发现,霍某某在6月至8月间使用手机呼叫转移功能产生了费用。

2、对霍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8月15日,区社矫中心工作人员向霍某某出示了定位号码的话费清单,霍某某用各种借口百般抵赖,后经区社矫中心工作人员耐心启发教育,霍某某道出了实情:霍某某挂靠在西安市某旅游公司工作,暑假期间是西安旅游旺季,很多游客都要去咸阳乾陵、临潼兵马俑、扶风法门寺等地方游玩,为了多挣点钱就需要越界外出,但是又担心被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监管平台发现。为了规避监管,霍某某绞尽脑汁想对策。当他得知为手机设置“呼叫转移”就可以随时接听抽查电话时,就立刻让女儿为其定位手机设置了“呼叫转移”。可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这种规避监管的行为会在西安市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平台上以“定位手机已关机”的告警形式连续出现多次。霍某某为定位手机设定“呼叫转移”规避社区矫正监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1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对霍某某给予警告处分。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集体评议,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16日,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在新城区社区矫正中心向霍某某当面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霍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霍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对霍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使其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霍某某的这次警告,区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通过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时借机开展警示教育,告诫社区服刑人员抗拒、逃避监管就会受到惩处,服从、配合监管才是出路。

【小结】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非监禁刑罚的具体执行者,面对的是司法机关依法判决、决定和裁定的服刑罪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首要任务是管理罪犯。因此,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蛛丝马迹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异常,及时查漏补缺进行处置,提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组织和开展好各项社区矫正监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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