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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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YJ153077481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某,男,1986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2016年9月,被吴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2016年10月10日,郭某某到吴起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经常出现电话无人接听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一必须电话汇报一次。郭某某仍然态度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无人接听的情况。
2016年12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查看监控时,发现郭某某手机信号漂移,工作人员立刻给郭某某打电话,多次都无人接听,郭某某也未回复电话。快到下午时郭某某的电话打通了,称自己在吴起县,由于手机有问题没有收到来电。但到下午后,郭某某的手机依然属于越界状态。司法所上报了吴起县司法局矫正办,经过吴起县司法局矫正办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联系、询问,郭某某才最终承认,自己是偷跑去志丹县干活。因为和妻子离异,家里还有儿子和父母要养活,在吴起县他没有经济来源,只能跑到原来的工地上干活,又怕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不给放假,才偷跑出去。
2.对郭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郭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12月6日,司法所向吴起县司法局矫正办建议给予郭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吴起县司法局矫正办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做了进行进一步的核实。郭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报告并按规定请假,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12月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吴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吴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审核后,经吴起县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12月7日,吴起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同郭某某的矫正小组,向郭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郭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所长对郭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郭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郭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吴起县司法局和司法所给郭某某配发了社区矫正定制终端手机,并与郭某某签订《吴起县社区矫正监管终端使用协议》。为了让郭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正常工作可做,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郭某某协商,让郭某某辞去了在志丹县的工作,帮助郭某某回吴起县内找工作。那一刻郭某某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决定回吴起县好好找个工作,也方便照顾女儿和父母。他回到吴起县,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发现老家村里没有饭店,决定在村里街道上开一家家常饭店。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郭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郭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郭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从此郭某某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道时一改往日不以为然的样子,社区矫正效果明显提高。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按照《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及时依法给予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端正矫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