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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社区服刑人员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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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YJ153077409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钱某某,男,1968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2016年7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一年。2016年7月11日,钱某某到鄠邑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钱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曾担任村主任,而且所犯罪行,村委会主任几乎都曾犯过,以前听派出所讲缓刑很自由的。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虽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但心存侥幸,认为司法所不可能24小时盯着电脑,查看他的行踪。

对于钱某某态度懒散、敷衍的情况,司法所有针对性的地开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章节的学习,并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一次。

2016年10月6日上午,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根据西安市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指挥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定位,发现钱某某离开鄠邑区行政区域。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钱某某,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进行汇报。钱某某表示自己没在家,第二天到司法所汇报。当天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钱某某的家中找他,没有找到,于是让其妻子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10月7日,钱某某来司法所报到。

2.对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10月7日,司法所对钱某某进行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对其外出的事实进行证据固定,以及外出的原因、路线、行为和请假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结合钱某某之前对社区矫正认识不足、心存侥幸等情况,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钱某某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10月8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钱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10月6日,在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同其姐夫到周至县为其外甥提亲。该行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之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10月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鄠邑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钱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鄠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鄠邑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10月9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钱某某的矫正小组,向钱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钱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钱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钱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钱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不是自己想像的“自由”。感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认识到科技手段监管让其“无处遁行”,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10月10日,区司法局将给予钱某某警告处分的案卷材料给区检察院监所科送达一份。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钱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对钱某某的这次警告之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此后,钱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在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中,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前比较熟悉,加之误信社会上关于“监外执行(管制、缓刑、假释及监外执行的统称)几乎不受限制”,司法所没权力,根本管不了咱”等,在矫正期间心不在焉,不以为是,心存侥幸心理,以及觉得本人和司法所关系熟,违反规定没事。这些行为和心理对矫正影响非常大,导致他们不能严格遵守规定。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依法及时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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