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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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YJ153077458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95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201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六个月。2016年2月23日,杨某到金台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 2017年9月22日,司法所在例行电话抽查时发现,杨某某的定位电话欠费停机,后经多方查找联系,发现杨某某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离开监管地前往汉中。司法所多次劝导杨某某迅速返回监管地,但杨某某都以家中有事推脱未归。
2.司法所对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杨某某之前经常出现不按时电话报告等情况,10月11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杨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形成相关笔录资料。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联系到杨某某的父亲,其父表示杨某某家中在汉中开设了一农场,因近期农场工人请假,所以其父让杨某某暂时去农场帮几天忙。杨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1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12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杨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杨某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杨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和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杨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杨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基本上能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0月12日,在区检察院刑罚执行监察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了杨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杨某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十多名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每个月的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和走访时才能见到其本人,每周的电话汇报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这就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除了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外,还要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组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