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北京市密云区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SJYJ153076575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6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密云区。201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2017年9月22日,刘某到密云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刘某入矫后,密云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对其落实定位监控措施,按要求为其佩戴定位电子监管手环。2017年10月13日10时50分许,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刘某定位位置离开北京市范围,出现在河北省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境内。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刘某,刘某承认了自己已经离开北京市,现在在河北省三河市办事。司法所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到司法所报到,刘某表示会立即驾车返回。当晚18时许,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警告训诫。

2.对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保存了刘某越界报警信息和定位截图信息。刘某没有向司法所请假擅自外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14日,司法所填报《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给予警告的情况说明》、《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提请密云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给予警告处理。经密云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审核评议,区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对刘某作出警告处理决定,并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1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干警在社区矫正宣告室向刘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干警对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刘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刘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认识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就会失去宝贵的自由,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的违纪行为作出的警告处理,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教育及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身份意识,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新入矫或社区矫正期相对较长、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新的形势下,司法所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控,通过人防、物防、技防三者有效结合,严格落实定位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更加有效地监管社区服刑人员。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