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社区服刑人员余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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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J153068997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余某,男,199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201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2016年9月14日,余某到颍上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余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依法对其落实了定位监控措施,按要求对其实行手机定位管理,接受矫正一段时间内,基本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制度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但偶尔出现到司法所报告、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迟到的行为。
2.2018年3月8日,阜阳市社区矫正支队、颍上县检察院和颍上县社区矫正大队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突击点验,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余某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接受现场点验,但余某断然回绝,自始至终未到司法所参加点验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利用微信监管群,通过微信实时共享位置核实余某行踪,发现其微信定位在江苏省无锡市,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制度的严重后果。3月9日上午,余某到司法所汇报了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训诫教育。
3.针对余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督查组责令司法所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调查,余某主动承认了自己3月7日到司法所进行人像识别报到后,于3月8日清晨擅自外出至无锡市,与朋友商谈生意。余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9日下午,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颍上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余某给予警告处分。3月10日,颍上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对余某的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10日,颍上县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向余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余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颍上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对余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希望其在剩余的矫正期限内遵规守纪,认真接受矫正。
(四)警告的效果
余某受到此次警告后,写下了深刻的检讨书和保证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表示今后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制度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接受社区矫正的思想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联合开展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验时,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余某未经请假外出行为进行了核实了解,并对司法所调查情况进行了全程监督。在对余某作出警告决定后,颍上县司法局邀请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参与对余某的警告训诫,及时对余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颍上县司法局在县社区矫正中心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公示栏,对余某违反规定行为受到警告处分情况进行了公示。3月15日,司法所组织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余某擅自外出受到警告处分案例,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取得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社区服刑人员在开放的社区内服刑,存在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保障。
监督管理工作往往涉及社区服刑人员有关权利的限制和义务的履行,其中外出管理是监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请假外出的情形、外出请销假的程序及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要求等,是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私自外出脱离监管,触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底线。对于此类人员,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走访等工作,加强信息科技管控,防止脱管;另一方面,对发生违规外出行为的,要及时收集证据,果断给予处罚,以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