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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松县社区服刑人员祝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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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J153052440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祝某某,男,1966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2017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2017年3月16日,祝某某到宿松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教育。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祝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总是想着自己无法在家很好地就业,一心想要到外地务工,认为外出务工属于正常的事,司法所管的太严,对接受社区矫正抱有无所谓的态度,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导致其经常出现电话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针对祝某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走访,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告知其社区矫正相关监管规定,明确外出管理相关制度,告诫其要认真遵守,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甚至会被收监执行,同时,司法所还及时调整了祝某某的矫正方案,落实定位手机管理,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2.2017年5月9日,宿松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通知各司法所,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进行集中点验和信息采集。5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祝某某,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参加集中点验和信息采集,但工作人员整整一上午拨打祝某某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直到中午电话才接通。祝某某告知工作人员,自己5月8日到宁波市务工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告知祝某某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属于私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必须立即返回居住地,并到司法所接受谈话,但祝某某以无法购买到车票为由拒绝返回。对此,工作人员与祝某某的哥哥取得联系,要求其哥哥做好劝返工作。最终,祝某某于5月11晚回到居住地,并电话向工作人员进行报告。5月12日八时左右,祝某某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教育,并给予其口头警告。

3.对祝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调查,祝某某主动承认了自己5月8日擅自外出至宁波市,并经朋友介绍准备在当地务工。祝某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有明显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5月12日上午,司法所按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宿松县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祝某某给予警告处分。5月12日下午,经宿松县司法局奖惩委员会研究,作出对祝某某警告处分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12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会同祝某某的矫正小组,向祝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祝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对祝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为促使祝某某进一步端正矫正态度,工作人员再次对其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祝某某判刑后,一直没有找工作,整日游手好闲,甚至没钱交手机费,导致手机经常出现关机现象。为了解祝某某真实生活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祝某某家庭进行了走访,了解到祝某某家庭是在册贫困户,生活十分困难,对此,司法所积极协调村委会,为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并在民政部门为其申请了临时救助金,暂时缓解了祝某某生活问题。工作人员还引导其正确对待人生,鼓励其在当地尽快就业,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的生活。经过司法所、村委会的多方努力,祝某某最终在离家不远的工地上就业,既解决了其家庭生活问题,也从源头上杜绝了私自外出。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祝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祝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有所转变。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祝某某未经请假离开宿松县后,县司法局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祝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向祝某某送达、宣告了决定书,县检察院检察官联合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对祝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祝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通报了祝某某擅自外出受到警告处分案例,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取得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有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对接受矫正认识不清,对监管制度抱有无所谓态度,甚至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持有抵触情绪,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加强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制度规定教育,促使他们增强接受矫正的意识,明确身份,还要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走访教育,进行力所能及的帮困扶助,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自觉纠正错误,遵纪守法,认真接受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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