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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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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YJ153025544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户籍地、居住地均在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2016年10月,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2016年10月17日,李某到大洼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李某日常的生活进行监督和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接受社区矫正后,李某各方面表现情况均十分良好,能够认真履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慢慢推移,李某的认罪、悔罪意识逐渐削减淡化,心中的枷锁不再牢靠。李某在思想状态、行为表现上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陆续出现了定位手机无人接听和学习服务时出现迟到现象。司法所鉴于李某之前的良好表现,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口头警告一次。在个别谈话教育时,工作人员语重心长地劝导他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及时悬崖勒马。然而李某十分不耐烦,声称“反正我都这样了,大不了就让我进去”,自此开始变本加厉地以消极态度对抗教育监管。

2018年1月16日上午9时,工作人员在抽查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时,发现李某定位手机关机。工作人员立即与李某的父亲取得联系,询问李某的动态。李某的父亲说李某早上就出去了,定位手机都带在身上,愿意配合工作人员马上找到李某,并第一时间给司法所回电话,但是工作人员一直没有收到回复。当天正是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日子,直到上午10时30分,李某的定位手机终于开机了。工作人员立即与他取得联系,询问他为什么无故关机,要求他马上到司法所报到。李某却在通话里表示不会到司法所报到,随即便挂掉手机再次将手机关机。工作人员再次联系李某父亲,跟他说明了李某近期的表现,希望可以劝说李某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并告知其父亲后果的严重性,李某父亲再次肯定说会联系李某并做他的思想工作。但是到了下午13时30分,李某仍然没有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正在准备再次联系李某父亲的时候,李某竟然主动来到了司法所,第一句话便说:“我把自己的定位手机扔了。”

工作人员把李某单独叫到一间办公室中,询问他近期为什么有这么大的思想变化。李某起初不认为自己行为是错误的,后经工作人员对其说服教育,李某感觉到后果的严重性,开始诉说了近期遇到的事情。原来通过这次交通肇事后,李某的家里赔偿了不少钱,让家中本来穷苦的日子更加雪上加霜。李某本想出去跟朋友合伙做点小生意,好尽快还上外债,但是自己的父亲却认为他是在胡闹,大骂让他不要再与那些社会上的朋友往来,一再打消李某的信念。中午也是因为这事,李某与父亲再次在电话中争吵起来,李某一气之下直接把手机摔碎了。听完李某的话后,立即联系李某的父亲要求他到司法所来,一是核实李某是否在说谎;二是帮助李某解决问题的根源。最后工作人员将父子二人叫到一起,晓之以情、喻之以理,弥合父子之间的间隙,让李某因自己之前的不良言语向父亲认错。看到李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工作人员严肃警告李某之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规定准备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希望李某可以认错悔罪,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不然累计三次警告后将会对其进行收监处理。最后,李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绝不再犯。

(二)给予警告情况

李某无故将自己的定位手机关机且不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已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规定,触犯了“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给予警告处分的条件。2018年1月16日,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警告处分一次,同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17日,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向李某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确认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给他带来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后,工作人员再一次对李某进行了深入的谈话教育,告知其判处缓刑不代表可以放任自由,不代表可以我行我素。缓刑也是国家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缓刑的机会来之不易,希望李某可以好好珍惜。如果继续一意孤行而不接受司法所对其的监管,就会受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随后工作人员带领李某重新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李某再次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及应遵守的义务。这次谈话教育时,李某情绪状态明显好转,对自己之前的行为深感后悔,认真地向工作人员反思了自己的过错,表示今后一定好好珍惜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规定,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社区服务,定位手机一定会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状态,坚决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的管理、教育。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以此事为契机,司法所组织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活动,让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体会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起到了良好的警醒效果。通过这个真实案例,使社区服刑人员不仅体会到社区矫正的“矫治”作用,更意识到社区矫正的“惩处”机制,体现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教育方式。本次教育活动结束后,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在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时也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说明这次警示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种将社区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一种处罚措施,通过对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警告措施,不仅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且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从而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教育矫正。同时司法所通过一些反面典型案例宣讲和法律知识宣传等活动,教育、改变、引导服刑人员珍惜党和政府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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