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山南市琼结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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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YJ153025351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6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2014年8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四川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2014年9月1日,吴某到琼结县司法局报到,由县司法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能够服从管理,但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借故请假不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针对吴某的日常表现,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但吴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有时出现电话联系不上或请假等情况。
2016年7月4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支队督导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在位情况时,要求县司法局立即联系吴某到县司法局报告。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吴某,吴某称自己并不在县城内,而是因为有事去了山南市。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让吴某在半小时之内来县局报到,吴某又称自己不在山南市,因为生病去了拉萨市,现在西藏自治区军区总医院住院。当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镇派出所所长等一行3人立即前往拉萨市核实、查证吴某的具体行踪。经过核实,吴某确实曾在西藏自治区军区总医院挂过急诊,但并没有办理住院手续。
2.根据“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西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认定吴某违反关于外出规定,在没有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固化了有关证据。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7月10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经县司法局局长审批,作出了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7月10日,县司法局依据“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琼结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吴某的矫正小组,向吴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吴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和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与吴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吴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吴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会产生的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7月10日,在琼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吴某,同时送达县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予吴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县司法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