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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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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YJ153025380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男,196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2016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2016年10月15日,孙某到蒲江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孙某在刚入矫期间,表现较好,能够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督促下,按时报到和提交书面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但后来,司法所发现孙某常常会出现不接听电话或关机的情况,甚至出现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其按时签到时,总是借口工作很忙,暂时没有时间来推脱,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反复催促,才会到司法所。针对孙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反复强调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督促其遵守规定。

2017年4月13日,孙某到司法所请假,申请因故到外地5天,请假时间从2017年的4月17日到4月21日。司法所按规定批准了其申请。但是孙某于2017年4月14日未经批准提前外出。蒲江县司法局、成都市司法局于2017年4月14日对其定位手机进行抽查,发现其违规行为。司法所于2017年4月21日通知其本人立即到司法所销假并询问相关情况。通过县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对其谈话了解,并将抽查的定位手机截图交由孙某确认,孙某承认了自己的违规行为,并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

(二)给予警告情况

根据孙某提前擅自外出的相关事实,司法所根据《成都市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督考核工作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提出给予警告的建议。2017年4月25日,司法所研究,同意向县司法局提请给予其警告。2017年4月2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蒲江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给予警告处分。经蒲江县司法局集体研究,同意给予警告一次。4月28日经蒲江县司法局局长批准,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28日,司法所再次通知孙某、孙某及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社区矫正报到室,就蒲江县司法局作出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向孙某进行宣读、送达,并签送达回证。

(四)训诫谈话情况

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孙某进行谈话,强调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孙某警告后,司法所将孙某的管理类别进行调整,相应调整了其矫正方案。孙某也真正认识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是为了督促其能够遵守管理规定、督促其能够顺利完成矫正和改造的良苦用心。

(五)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孙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和进行深刻的谈话后,孙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在谈话后,他主动写下了检讨书,检讨其此次违规行为,同时保证在以后的社区矫正内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按时报到、积极参加集中学习、社区教育和劳动,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知识。

(六)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4月26日,蒲江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孙某的公司了解其请假外出的情况。2017年4月28日,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蒲江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孙某,同时也就相关法律法规再次向孙某说明,并告知其警告的后果,使其认识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认真接受社区矫正。

(七)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孙某被警告处理,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主动性和自觉性也有了显著的提高,到司法所报到时的态度也有所改变,懂得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小结】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电子定位等信息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了孙某的违规行为,严肃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不仅给当事人敲响了警钟,矫正了其错误行为,同时也促使其他思想意识放松、难以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端正了社区服刑的态度,有利于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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