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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社区服刑人员樊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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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J153025228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樊某,男,1955年11月出生,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居住地在上海市嘉定区。2017年7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2017年8月18日司法所对其入矫宣告。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第四季度,嘉定区司法局通过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协查,发现樊某在判决生效后报到前私自离开内地来往香港6次。

对此,司法所制定了相应的矫正方案,采取刚柔并济的管理模式,“刚”的是必须要求其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并将其列为重要对象,每周必须到所内报到并参加公益劳动,采取24小时电子监控定位。“柔”的是由持心理咨询证书的社工定期对其开展个别教育,引导其正确面对罪错,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心态来面对缓刑考验期,同时联系其家人,加强对其工作及生活状况的掌握。 

2.2018年1月4日,司法所及时组织召开专题评议会讨论对樊某的处理意见,一致认为其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嘉定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樊某给予警告处分。嘉定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嘉定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随后,嘉定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嘉定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宣告室,会同检察院及樊某的矫正小组,向樊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樊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民警对樊某进行了一次教育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四)给予警告后的措施 

1.司法所每日对其电子监控进行跟踪了解,并不定期通过“飞行报到”对其进行查岗,通过高压态势杜绝其再次发生非法越界事件。 

2.每周开展一次个别谈话,重点掌握家庭关系、经济来源、社会交往、生活作息规律等内容,并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出发,关心其工作、生活等情况,促使其能更好地融入内地的环境。 

3.司法所每月进行一次家庭调查,通过与其女谈话,了解其邻里关系及社区表现。 

(五)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樊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其深刻认识到了内地法律的严肃性,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心理上有了质的变化,对于私自外出离沪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有了新的认识,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内地法律法规,争取平稳、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樊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于一些平时集中教育、公益劳动迟到、散漫等现象起到了警示、遏制作用,促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樊某是中国香港籍对象,普通话不太流利,在日常交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语言障碍。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其教育时,会联系其女儿到场,一方面在遇到语言障碍时通过其女进行翻译;另一方面,能让家属了解对象的表现情况,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助其顺利通过缓刑考验期。

对于中国香港籍社区服刑人员樊某的管理,通过刚柔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来管理,一方面需要严格对其监督管理,促使其认识到法律的差异性,生活在内地,必须严格遵守内地法律法规,绝不能以此来逃避内地法律制裁,认清身份,正确面对自己所犯的罪错,接受相应的惩罚;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樊某其本质是触犯了法律而在社会上进行服刑的人,需要通过“柔”去激发人性本善的一面,促使其改过自新,自觉地遵守内地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同时,“柔”的管理方式更能使之感受到社区矫正制度社会关怀的一面,让其能更好地融入我们的生活,从内心自发地接受矫正,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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