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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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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YJ153025137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6年8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假释裁定。2016年9月6日,张某到白河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时常想脱离监管,偷偷外出务工。2017年9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例行电话抽查时,张某的电话无人接听。工作人员给监督人张某的父亲打电话,其父称张某在辖区内某服装厂上班。工作人员了解到辖区内只有一个服装厂,就联系到了服装厂老板,老板经过核实告知工作人员,张某并未在厂里上班。工作人员再次打电话给其父,其父遮遮掩掩,含含糊糊,就是不说出张某的下落,工作人员告诉他,包庇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他才说出了一个新的手机号码,称打这个号码就能找到张某。随后,张某用他的另一个手机号打给工作人员,称自己到西安某村的建筑工地上打工去了,经催促,张某当天下午六点回到司法所报到。

2.对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了村委会,并向其家人走访了解,制作了调查笔录。张某以上行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14日,司法所提请白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给予警告处分。白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过集体评议,制作了审批表。经白河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21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张某的矫正小组,向张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表示再也不会擅自外出,态度诚恳,发自内心地表示愿意接受教育矫正。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21日,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张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9月22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工作人员将张某受到警告的案例在会上通报,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提高认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看到张某被警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表示,今后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接受矫正,积极表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在偏远山区的农村,很多社区服刑人员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认为农村的环境限制了自己的发展,想要去外地或者大城市打拼,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认识不足,矫正机构应加大对他们的教育。此外还要加大实用技术培训力度,提供合适的、可操作性强的技能培训,提升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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