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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社区服刑人员原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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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YJ153025031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原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晋城市沁水县。2016年8月,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2016年9月9日,原某某到沁水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原某某到司法所报告后,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认识,每周到司法所报告并汇报思想动态时,态度不积极。为了更好对其进行监管,司法所为其发放了定位手机。但2017年3月24日至3月27日,原某某手机出现持续关机状态,无法联系本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其家人联系,通过家属与其取得联系,得知原某某在晋城干活,要求其立即返回司法所说明情况。3月27日下午,原某到司法所汇报,工作人员对其长期关闭定位手机,擅自外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2017年3月28日,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系统显示原某某已经越界到临汾,电话联系本人,原某某解释说有急事,未及时请假,着急走,去临汾两天就返回。2017年3月3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联系本人,其表示还在临汾,马上返回。2017年3月31日,原某某才返回到晋城。

原某某长时间关闭定位手机,训诫后仍不悔改,未经请假擅自外出,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端氏司法所决定根据《山西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提请给与其警告处分提请给予其警告处分。

对原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017年3月31日,端氏司法所根据前期收集的材料,向沁水县司法局提请对原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司法局在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通过查看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系统,了解了其在3月24日至3月27日的关机情况,并通过越界轨迹查明,原某某3月28日至3月31日外出的事实。随后又到原某某家中走访,进一步核实情况后认为,原某某无故长时间关闭定位手机,且未向司法所请假就擅自外出,明显违反监管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山西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关于给予警告处分的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7年3月31日,沁水县司法局端氏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沁水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原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2.沁水县司法局经过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年4月1日,端氏司法所向原某某宣读了书面警告决定,并将《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通知书》送达本人,要求其在通知书上签字。

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原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表示受到警告,对其要确定为严格管理,每周到司法所汇报一次,不定期的走访和谈话,希望原某某能认真反思自己的过错,牢记这次教训。经过教育,原某某表示认识错误,去临汾是因为先前的事故需要协商,自己也一直没有干活,心理压力也大,今后一定会严守社区矫正规定,好好接受改造。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疏导,强调在社区矫正期间,有什么困难,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有事外出也一定要严格按照请销假规定履行手续,否则要承担严重后果。另外,劝导其尽快把事故纠纷处理好,认真接受矫正,好好改造,做守法公民。

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和奖惩通知书后,原某某认识到违纪行为的严重性,态度明显端正许多,不再像以前那样无所谓,对自己的身份也有了清楚的认识,每周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矫正日按时报到,及时递交思想汇报。他在自己之后的思想汇报中多次写到,“通过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意识到自己要注重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遵守一切规章制度,每月按时报到,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认真接受再教育。”在平时的矫正工作中也积极配合,在集中学习时也曾为所有矫正人员朗读学习内容。在随后的矫正期中,并未有违法违纪行为并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3月31日,沁水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共同核实了原某某的违纪情况,4月1日,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沁水县司法局将警告决定书交送交于端氏司法所并送达原某某签收。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7年4月1日是集中教育日,在为原某某宣读了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也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对原某某违反纪律给与警告处分进行通报,并要求所有矫正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集中教育日不得随意请假,办完事要主动到司法所销假,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定位手机关机的问题,要求每人认真检查自己的定位手机,保证24小时开机,随身携带,不得无故关机,有任何问题、情况及时向司法所反映。这次警示教育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都起到了震慑作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通过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系统,了解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在日常监管中加强监管,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确身份,同时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谈话,教育疏导,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自觉纠正错误,遵纪守法,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收到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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