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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冷水江市社区服刑人员谢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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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YJ153023754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谢某,男,1974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冷水江市。2016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2016年6月2日,谢某到冷水江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8月5日,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谢某的定位手机有越界的信号,经GPS定位查询,谢某的位置在江苏省苏州市,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司法所进行核查,司法所经电话联系谢某,核实谢某未经请假私自离开居住地前往江苏省苏州市办理个人业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2.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对谢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开展调查取证,走访了谢某的家属,对谢某本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谢某的行为符合给予警告处罚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8月10日,铎山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冷水江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给予警告处罚。冷水江市司法局经集体评议,并通过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给与谢某书面警告处理,并存入其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4日,冷水江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办公室由司法所所长组织谢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对谢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谢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谢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后对他在今后考核和鉴定等方面的影响。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谢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

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谢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其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并认识到给予警告后所产生的影响和累计三次后执行收监的后果。谢某本人向司法所作出了书面保证,表示珍惜社区矫正机会,保证在今后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端正态度,不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谢某进行调查和在给予谢某警告处罚处分的过程中,冷水江市检察院检所管理科驻冷水江市司法局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对全过程进行了监督。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铎山司法所在送达书面警告决定书后,即时在集中教育活动中,对谢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将警告决定书在教育场所进行了公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与谢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通过此次教育后,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认罪悔罪的态度也得到明显转变。

【小结】

司法局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要有效利用社区矫正中心监管平台,将监管活动常态化,每日至少开展一次手机定位核查,即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向和行踪,在发现异常后,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查找和调查,避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分,并结合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震慑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培养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规意识从而更有利于培养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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