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社区服刑人员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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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YJ153023721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戴某,男,199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2012年5月26日,戴某到岳塘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的情况
1.2012年11月,戴某未按时来司法所报到进行思想汇报,也未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服从监管且态度恶劣,司法所针对此种情况,对戴某进行了训诫,责令其下检讨书,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在上报区局审批后,将其管理等级调整为严管级,同时细化矫正措施,责任明确到人。2013年3月,在每月例行的矫正学习活动中,戴某再次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未按时参加司法所开展的集中教育学习和思想汇报活动,不服从管理且态度恶劣。
2.针对戴某之前经常出现的不按时报到、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等情况,宝塔司法所向岳塘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戴某警告处罚一次。岳塘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组织工作人员到戴某的家中了解情况,通过调查走访,证实了戴某确实是无故不按时报到证实了戴某确系无故不按时报到,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3年3月29日,岳塘区司法局宝塔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岳塘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戴某给予警告处罚。岳塘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后,经岳塘区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处罚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3年3月29日,岳塘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宝塔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戴某的矫正小组,向戴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戴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戴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同时要求其每周二必须到司法所报到,汇报自己近期思想状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戴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戴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3年3月26日,岳塘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岳塘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戴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3年3月29日,在岳塘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岳塘区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于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戴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强调社区矫正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努力提升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意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促使其增强服刑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对于屡教不改,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提请建议程序,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