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 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SJYJ153023680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某,男,1972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贞丰县。2015年2月末,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2015年3月16日,曹某某到贞丰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能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参加规定的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能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认识不够,忽视其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样的思想导致其抱侥幸心理,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根据曹某某的消极表现,司法所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除了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提交思想报告和参加“两个八”(八小时的集中学习和八小时的社区服务活动),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以外,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不定期的对曹某某进行走访。
2016年3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中发现,贞丰县龙场镇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9时许,未向司法行政机关请假,开车离开其居住地贞丰县辖区前往临近的兴仁县某镇办事,3月21日11时许,曹某某驾车因超员载客被民警查获。
2.对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3月23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曹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工作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当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到兴仁县公安局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了曹某某驾车到兴仁县境内的事实。经依法调查查明,曹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3月24日,贞丰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贞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贞丰县司法局集体评议,经贞丰、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曹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3月24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曹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曹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曹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曹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曹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曹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外出办事之余会利用自己的轿车载客弥补些油费。得知这一情况后,司法所为曹某某介绍了一份工作,虽然工作比较辛苦,但曹某某很高兴,他说:“感谢政府给了我新生,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热情帮扶,我一定好好改造,用我的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曹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曹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来之不易且十分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增强了在刑意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本次警告的办理过程中,贞丰县司法局向贞丰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通报了有关意见,检察院工作人员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档案例行查阅,认为司法局对曹某某的警告案件办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对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予曹某某的这次警告的案例,各司法所组织对本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学习教育,对各所日常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和警示教育的作用。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纪意识明显增强,未发现有违规行为发生。
【小结】
在此案例中,司法所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人员工作认真细致,通过走访及时发现问题,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警告后深入分析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违纪行为的原因,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帮扶,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从而维护非监禁刑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