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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代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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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YJ153009197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代某,男,199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150团。2015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2015年8月18日,代某到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代某入矫后,司法所依法对其落实了定位监控措施,按要求为其办理了手机定位。2017年9月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代某离开石河子市范围,出现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境内。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代某,代某否认离开了居住地,并回绝了司法所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的指令。司法所遂向莫索湾垦区司法局汇报,莫索湾垦区司法局核准定位代某的详细位置后,通过分别与代某父母、朋友等通话核实,确认代某不在石河子市。在司法局调查后,代某不得不向司法所承认其未经请假就离开居住地、与朋友一同前往伊犁旅游的事实。司法所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要求其立即返回,并警告其若不能及时返回石河子市,将通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采取相关措施。司法所同时将上述后果分别告知代某家人。接到通知后,代某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并承诺立即驾车返回。9月2日晚9时许,代某到司法所报告。

2.对代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代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石河子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3日,司法所填报《警告、建议治安管理处罚审批(核)表》,提请莫索湾垦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代某给予警告处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垦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9日,莫索湾垦区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向代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代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副局长对代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代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代某认识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在之后的矫正期间代某积极参加司法所各项活动,按时汇报情况,严格遵守各项社区矫正规定,没有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司法所9月份社区矫正集中教育会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宣读了对代某的《警告决定书》,要求代某做了检查,并宣布将代某监管等级变更为严管,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代某年龄小,法律意识淡薄,逆反心理较强,对社区矫正规定和司法所的管理不予重视。通过警告处罚和之后的警示教育,代某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犯身份和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及时自我反省,认真接受改造。因此,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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