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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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3000084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男,1994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某某街道,居住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某某街道。2017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23日起自2021年7月22日止。2017年7月27日,潘某某到大亚湾区司法局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认为个人犯罪因交通肇事,和其他刑事处罚相比情节较轻,只是自己运气不好造成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应该如此严格的对自己进行管理,这样的想法导致其在矫正期间内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潘某某进行电子定位手机抽查时出现无人接听、关机等情形,已被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过口头警告,并加强了对其严格监管。
2018年5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潘某某参加5月22日14时惠州市司法局组织的现场“震撼教育”活动,告知了其集合的时间、地点、需携带证件、注意事项并强调了活动的意义及重要性,潘某某在电话中也表示将会按时到达指定的集合地点。5月22日上午10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电话通知提醒潘某某按时参加现场“震撼教育”活动,其一直未接听电话,也未回复微信信息,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潘某某的家属一起寻找潘某某,并交代其母亲回家中寻找潘某某,让其准时到指定地点集合乘车前往惠州监狱。直到约定的时间中午12点30分潘某某也没有出现在指定的集合地点,12点40分大亚湾区司法局组织8名社区服刑人员一同乘车前往惠州监狱接受现场“震撼教育”。13点38分潘某某打电话到司法所,以睡觉为由表示未接听到电话。
2.结合潘某某此前出现的不接听电子定位手机电话及此次未按规定参与“震撼教育”活动的情形,5月23日,司法所向大亚湾区司法局汇报了情况,并提出了给予潘某某一次书面警告建议。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5月2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潘某某未参加“震撼教育”活动的情况说明》,建议给予潘某某书面警告一次。大亚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收文后通过集体评议,于 5月24日形成书面意见向局分管领导呈批,5月28日局领导批示同意书面警告,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6日,大亚湾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大亚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向潘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潘某某在文件签收表及《警告决定书(存根)》上签名及签署日期。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大亚湾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潘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并明确告知社区服刑人员三次警告后的法律后果。
给予潘某某警告后,社区矫正中心通知潘某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学习,让其好好反省,同时让其明白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是不可亵渎的。学习结束后对潘某某进行了考试,其考试成绩达到92分。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潘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潘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自己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基本上能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集中教育学习时,司法所借此案例对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开展集中教育学习是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中一项常态化工作,也是教育矫正的主要方式,《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集中教育活动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违反集中教育规定的惩罚做出了详细规定。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上不够重视,平时电话抽查及汇报不能完全反映其真实的思想状况,像潘某某这样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在获取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及时进行训诫教育,通过及时的警告和震慑,矫正其错误行为,避免犯下更大的错误,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份意识、纪律意识、法律意识。同时,以此为戒,达到警示和震慑多数社区服刑人员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