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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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J152999737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男,1977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居住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2017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一年,矫正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2018年5月23日,吴某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吴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初始,还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按时电话、当面报告情况,并且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各项工作。吴某某入矫一段时间以后,对自己的要求慢慢松懈下来,司法所发现这个苗头以后多次找其谈话,教育其要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2018年10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系统,发现吴某某加戴电子监管器的历史轨迹显示他离开所居住的区县,但司法所未接到过吴某某的任何请假申请,随即司法所拨打吴某某的电话让其次日来所当面报告,说明情况。23日吴某某来司法所当面报告,如实交代了20日未经批准私自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前往大兴区办理私事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认真进行反省,防止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2.对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谈话笔录。10月23日,司法所向门头沟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吴某某警告处罚。门头沟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吴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区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0月2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门头沟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给予警告处罚。经门头沟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1月2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吴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吴某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吴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吴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吴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责令其每周来所里当面报告两次,重点学习社区服刑人员制度汇编,让其增强遵守矫正相关规定的意识。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严格管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吴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吴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同时也意识到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重要性,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吴某某的这次警告,给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教育作用,司法所在当月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会上对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并由吴某某以自己违反规定的全过程和被警告后受到的警示以及思想上的转变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听后都很有感触,都表示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小结】
此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的时候表现较好,但没能坚持下去,最终还是触犯底线,今后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要注意观察服刑人员的心理波动以及现实表现的变化,及时发现苗头,及时做好应对方案,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