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杜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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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YJ152965400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杜某,男,197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西州。2013年10月14日,因贪污罪被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2013年10月29日,杜某到茫崖行委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10月25日,杜某因患有严重高血压需外出为由向司法所提出请假申请,2016年10月27日茫崖行委司法局根据杜某病情检查报告及《青海省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制度(试行)》批准其请假20天前往湖北襄阳进行病情检查。请假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16日。之后,根据走访制度,指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前往其所在单位进行走访核实发现,请假条有明显篡改痕迹,请假日期由原来的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16日变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2月16日。针对这一事件,茫崖司法局当即决定取消其假期并让杜某前往司法局进行情况说明。杜某前往司法局后对私自篡改假条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希望取得司法局及其单位领导的原谅。
(二)给予警告情况
后经司法局领导及其所在单位领导开会决定:1、司法局对杜某进行警告处罚一次。2、将杜某监管等级提升至严管。3、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11月30日止为期一个月,杜某上午在其单位进行工作劳动,下午前往司法局进行报到、学习及劳动。4、要求杜某在司法局学习期间每日作出思想汇报及学习心得一篇。经为期一个月的教育改造,杜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自己以后坚决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各项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绝对不再发生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文书送达情况
将给与杜某的警告决定书在杜某及其单位领导、协助帮教人面前当场宣读,并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在杜某档案及司法局档案室。
(四)警告的效果
在此之后,茫崖行委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考虑到杜某高血压的病情严重且当地医疗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经领导批示,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随同杜某一起前往当地医院进行病情检查,根据当地医院医生开出的病情诊断书及建议书(建议书建议因本地医疗水平有限,建议前往医疗水平较为发达地区进行检查及治疗)。本着人性化管理,茫崖行委司法局根据杜某为期一个月的教育改造中的现实表现和对自己的错误行为的深刻认真,经本人申请重新为其办理了请假手续,并在请假期间要求其进行电话日报告制度,经过此次事件后杜某充分认识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并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平时生活、工作及为其病情关心的原因深受感动,在此之后杜某再无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存在抵触情绪,并多次主动在集体学习及集体劳动中充当带头人。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将杜某的案例作为茫崖行委司法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多次在警示训诫会议上对其他社矫人员进行宣读学习,尤其多适用于入矫教育,加强了社矫人员对自身的约束,此后再无此类情况发生。
【小结】
通过此次事件认识到社区服刑人员会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任何环节都有可能作出违反管理规定的事,必须严格每一环节的工作制度,对可能出现的隐患严防死守。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方面要做到制度与人情并存,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要从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及工作多做了解,了解他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用实际行动去感化他们,这样社区服刑人员才能发自内心的愿意接受管理,配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