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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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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YJ152956901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女,1950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2017年3月,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2017年3月30日,张某某到修文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矫正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经常对张某某开展谈话教育时,询问了其犯罪情况和家庭、工作、经济条件、生活来源、居住地,是否服从判决,有无悔罪认罪等情况。并向其宣讲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导致的后果。司法所特意针对张某某年老多病的情况,告知张某某假如生病需要离开修文县,必须先向司法所请假,经司法所批准后才能外出。张某某表示了解司法所告知的事项,愿服从司法所管理。但是,张某某却不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小组日常监督。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开始其尚能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告,但从2017年6月起,出现不按时报告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其家中走访核查,均未见到本人。通过走访周围邻居,均称其白天基本上在修文某医院输液治疗。司法所考虑到张某某身体的特殊情况,也及时调整了她到司法所报到、向司法所思想汇报的方式方法,对她实施更加科学的管理。

2017年7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到张某某住所走访核查时,发现其又不在家。通过走访其邻居,才知道张某某到贵安新区其子家中养病去了。司法所立即电话联系张某某,核实张某某确实在贵安新区其儿子家。司法所指出其未经批准离开修文县,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要求其立即回修文县,到司法所报告。但张某某以生病为由拒绝回到司法所报到。

2.鉴于此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对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修文县司法局对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2日,司法所提请修文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17年8月2日,修文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经集体研究,确认张某某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警告处分,并制作审批表。经修文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确定张某某仍在其儿子家后,将书面警告决定书直接送达张某某本人,并教育其立即返回司法所,接受谈话教育。

(四)警告处分的效果

通过给予警告处分,张某某承认了错误,端正了思想态度,表示一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同时也陈述了自己患腰椎病、高危原发性高血压、贫血、动脉硬化性脑病等多种疾病,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需要儿子儿媳照料生活饮食起居。司法所考虑到张某某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县局汇报,调整了监督管理措施和矫正方案。

2.张某某在其家人协助下,坚持每周电话汇报,并按照规定及时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对张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分析其犯罪原因,并将贵阳市有关禁毒法律知识对张某某进行讲解,通过其家人帮助其学习,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心下,张某某身体情况逐步好转,性格逐步开朗起来,主动与司法所人员报告与交流,主动谈及自己往日犯下的罪行并表达心中悔恨之意,主动咨询生活中有关的法律问题。

3.2018年3月13日,张某某社区矫正期满,司法所向张某某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张某某向司法所表达了她的感激之情,司法所运用让她感受到了温暖,让她懂得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懂得了法律的威严和守法的意义。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7年8月、9月两个月,修文县司法局安排司法所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时,将本案例作为警示教育题材,开展警示教育,取得了较好效果。

【小结】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年老多病,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管理时,一方面要考虑社区矫正执行刑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对张某某违反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保证了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顺利实施。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对患有疾病、确有生活困难的张某某,采取灵活科学的监督管理措施,使张某某深切感受到司法所的温暖,愿意接受社区矫正,进一步认清自己的犯罪原因,悔改自己罪行,认真接受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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