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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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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YJ152947826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男,1979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2016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2017年7月11日,吴某到阿尔山市司法局报到,交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遵规守纪,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实际上对于接受社区矫正非常抵触,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根据其个人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两次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对此吴某仍然抱有侥幸、抵触心理,还是存在偶尔电话联系不上的现象。

2018年3月3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排查走访,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吴某,发现他的电话已停机,工作人员又联系吴某亲友查找其下落,经过多方查找最终电话联系到了吴某本人,得知其已超出允许活动范围,在距离阿尔山市40余公里的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送货。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必须马上返回到司法所报告情况,同时将该情况上报市司法局。当天下午,吴某并未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吴某的家中查找,得知其并未返回阿尔山市。于是又与其联系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告情况,吴某称当天无法返回。

2.次日即3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电话通知吴某到司法所报告,上午十时,吴某到达司法所,司法所开始对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发现吴某在年前年后有两次无假外出行为,并经常出现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3月6日,司法所向市司法局提请给予吴某警告处分,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3月7日,市司法局核查后认定吴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给予警告处分。阿尔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过集体评议,报请市司法局相关领导批准后,作出给予吴某警告处分的决定,并制作《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8日,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阿尔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办公室,向吴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吴某表示对警告处分无异议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吴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吴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也因其有过在监狱服刑的经历,使其认识到在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吴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了解到吴某最近在朋友的帮助下找到了一份送货的工作,经常要往返于阿尔山市与新巴尔虎左旗之间,会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问题。于是工作人员建议吴某在家附近找一份工作,既能照顾到孩子,也不违反监管规定,吴某表示同意。

给予吴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吴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帮助他在家附近联系了几份工作,最后吴某选择了到附近工资待遇较高的铁矿去工作,为了能够让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安心工作,工作人员又帮助联系了小饭桌,安置好其上小学的孩子,事后吴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吴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与吴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如何提高教育管理质量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对症下药,适时地调整矫正计划,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寻找社会定位,重塑社会角色,更好的完成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抓早抓小,增强其服刑意识,及时纠正出现的错误认识及行为,促使其能够自觉接受矫正,做到解矫后能够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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