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金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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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J152945514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金某,女,1970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2018年4月3日,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止。2018年4月14日金某到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户籍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4月3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例行对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检查时发现金某4月28日到4月29日期间定位轨迹存在异常,没有移动轨迹,遂打其定位手机无人接听,工作人员马上到金某住所查看走访,发现无人在家,询问监护人得知金某未经请假擅自外出、人机分离到南平市延平区,经电话通知,金某于2018年4月30日11时许到司法局指纹签到。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金某虽表面上会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内心却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觉得法院判刑过重;导致其对待社区服刑的态度极不端正,2018年4月2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未经请假擅自外出,已对其书面警告和训诫教育,现其仍不改正,放任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司法所针对这样的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请公安民警对其进行了严肃谈话训诫,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时进行定位抽查,并走访其住所,加强实时监管,防止其再次违反规定外出。同时深入了解其不假外出的原因情况得知,金某的丈夫在南平市延平区工地上班,还帮她在工地找了份工作,因其是再婚,金某怕长期分居两地影响夫妻感情,是导致其外出的主要原因。继续深入了解得知其丈夫在延平区有固定的住所(自购房),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可以作为其监护人,其符合居住地变更条件,司法所及时与区司法局矫安股联系为其办理居住地变更的手续,从根本上打消其外出的念头,同时带领她积极学习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使其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2.2018年5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金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结合金某之前就出现过人机分离、未经请假擅自外出至南平市延平区的情况,依据社区矫正规定,司法局于2018年5月7日给予其书面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5月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金某给予警告处分。2018年5月7日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7日,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金某的矫正小组,向金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金某在警告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分管领导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金进行了一次严肃的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第(四)款之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社区矫正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给予金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金某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为便于金某的监管,司法所主动联系南平市建阳区局矫安股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打消其私自外出的念头,同时告诫她如果她再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会被收监执行,端正其对待服刑的态度。经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调查核实后出具同意接收金某在南平市延平区社区矫正的函,2018年6月5日金某居住地变更到南平市延平区。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两次对金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金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同时也很感动司法所人性化的管理,为其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真正从内心转变了消极对待社区服刑的态度,也认识到在监外服刑的宝贵,如果不好好珍惜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很有可能被撤销缓刑,失去宝贵的人身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5月7日,南平市建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驻司法局检察室工作人员会同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到金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8年5月7日,在建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驻司法局检察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矫安股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办公室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金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金某的警告,司法所及时的在社区服刑动态公示牌予以公示,给辖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并且借此为契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辖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很大程度增强了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能做的不仅仅要加强日常监管和一味给予处罚,而应从多与其交流沟通找出其违反规定的深层次原因,真正从本质上杜绝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从以罚管控到以情动人,真正从内心上给予每一名服刑人员重塑,矫正错误行为,让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