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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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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YJ152939761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化名),男,199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渝中区。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2017年4月11日,周某到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报到,由上清寺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2017年9月13日,上清寺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监管例行检查中发现,周某的实时定位位置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司法所立即电话联系周某核实情况,周某在电话中承认了不假外出的事实。经核实,2017年9月12日晚上,周某受朋友邀请去成都市青羊区考察健身课程销售业务,事前未向司法所请假,不假外出情况属实。上清寺司法所工作人员责令其立即返回居住地。

9月14日周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到,周某不假外出是因为其即将大学毕业,为了有一个更好的发展,周某迫切地想要提前熟悉社会工作环境,加上自己喜欢健身,对健身有一定的研究,故在朋友的邀约下,认为这是一个自己不可错过的机会,比较冲动,因而在未请假的情况下便急急忙忙跑到成都考察。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15日,上清寺司法所组织周某的矫正小组集体评议,一致认为周某不假外出离开居住地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警告。上清寺司法所提取了周某的实时定位数据和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渝中区司法局对周某给予警告。渝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小组组织开展情况核实和集体评议,并报经渝中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决定给予周某一次警告,出具了《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随即上清寺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周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向周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要求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同时将情况通报了渝中区公安分局。给予周某警告后,上清寺司法所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周某的矫正方案及管理级别进行了调整。为使周某的创业激情不被磨灭,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予其鼓励,帮助他树立信心,并且找来大学生创业的相关书籍和他一起讨论;同时告诫他一定要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之下进行,希望他在保持这股冲劲的同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警告的效果情况

周某被警告处罚后作了深刻地反思,认识到自己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错误行为,并意识到违规就会受到处罚。为了更好的改造自己,周某积极、认真的参加学习和劳动,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现实表现良好。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周某给予警告后,渝中区司法局主动将情况通报了渝中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10月23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区人民检察院同志到周某居住地进行了走访,了解了周某的情况,并再次对周某进行了警示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上清寺司法所在当月的集中教育学习上向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周某的案例,并以此警示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自己的身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增强服刑意识,努力的改造自己。通过此次警示教育,上清寺司法所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意识明显增强,未再发现不假外出的情形。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打消其侥幸心理,避免其发生更为严重的问题。同时应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其树立自信心,促使其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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