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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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YJ15293954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女,197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公主岭市。2016年3月,因诈骗罪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2016年4月6日,赵某某到公主岭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6月13日,赵某某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某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当天工作人员拨打赵某某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上赵某某本人。翌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赵某某家中走访,赵某某对于其未请假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的事实,辩称自己在幼儿园工作,不能随身携带手机,所以未能及时接听工作人员电话。并称自己已经矫正临近期满,自认为不必严格遵守矫正规定。
2.对赵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工作人员整理了集中教育记录、通话记录、走访记录,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6月16日,某司法所向市司法局建议给予赵某某警告处分。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认为赵某某不请假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6月16日,公主岭市司法局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公主岭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公主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案件评审委员会评议,经公主岭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6月19日,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赵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赵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赵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公主岭市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赵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并让其深入学习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为了让赵某某安心工作与生活,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幼儿园管理人员协商,以后在工作时间,司法所可通过幼儿园的办公电话联系赵某某。幼儿园方面配合司法所,在赵某某需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给予其时间上的方便。司法所同时对赵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修改,要求其增加法律法规的自学,并及时上报学习情况,提交思想汇报。司法所的做法让赵某某深受感动,表示自己以后一定服从监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赵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赵某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正确认识,同时也对自己在矫的身份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在剩余矫正期限内,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自由。警告过后,赵某某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公主岭市司法局适时开展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强调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全体社区矫正对象遵规守纪的意识。
【小结】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因缓刑考验期临近结束,遂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甚至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司法所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震慑作用,并通过教育,促使其矫正错误行为,正确认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最终顺利通过矫正考验期,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