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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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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J152939309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男,199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8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止。2018年4月27日,吴某某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琼中县司法局指定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虽表面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但心理上总是认为缓刑就等于无罪,社区矫正就是走形式,不需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和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的现象,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对此,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教育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星期必须到司法所报到和参加社区劳动,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但吴某某还是行为怠慢,仍经常出现电话无人接听、停机的现象。 

2.2018年8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吴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吴某某均无故不报到。2018年8月9日,琼中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时,吴某某也未按时报到。结合吴某某出现的电话联系不上、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的情况,司法所对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调查笔录,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海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1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琼中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给予一次警告处分。琼中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经集体评议,琼中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20日,琼中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吴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吴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吴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嘱咐吴某某家人在今后要积极协助矫正小组对其进行监管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吴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吴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8月27日,琼中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对吴某某警告处分的情况书面通报至琼中县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借助此次对吴某某警告的机会,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对其它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并能够按时报到和进行思想学习,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学习教育活动。

【小结】

此类年龄较小的社区服刑人员,存在对自身问题认知不全面、逆反心理强和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对于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和教育,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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