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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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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J152939306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屠某某,女,197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2017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

2017年9月25日,湖州市南浔区司法局收到由南浔区人民法院交付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马上通知其至南浔区司法局办理首次报告入矫手续。直至2017年10月10日,屠某某才到南浔区司法局报到,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湖州市南浔区司法局以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给予屠某某警告处分一次,并交由湖州市南浔区司法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屠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按照规定向其制订了矫正方案,确定了矫正小组,并向其进行了宣告。但在日常监管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屠某某虽然因违反报到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但其思想上并未引起重视,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做法。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向她重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之后,司法所为其重新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每天对其进行网上轨迹巡查,不定期进行电话抽查,但屠某某对待矫正的态度依旧很不端正。

2017年11月29日上午,屠某某以给其姐姐去湖州某医院拿化验报告单为由,向司法所提出请假申请,司法所人员明确告知屠某某除本人就医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外不得请假。考虑屠某某急需取得化验单进行会诊,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意了屠某某的请假申请,并明确告知屠某某必须于当天下午16时30分前,到司法所进行指纹销假,并带上其姐姐的化验报告单。在屠某某答应遵守上述条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请假手续。当天下午14时左右,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浙江省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巡查时发现屠某某的定位位置位于杭州市某地,立即打电话与屠某某进行联系要求其说明情况并立即返回南浔,屠某某以时间来不及为由,未到司法所报到。

2.对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11月29日下午,司法所就屠某某违反规定外出一事向湖州市南浔区司法局递交了《立案审批表》。该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递交的立案审批后,经核实,批准了司法所的立案申请,并要求司法所进一步的核实和落实相关证据材料。11月30日上午,屠某某根据司法所要求,到所接受调查,两名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屠某某制作了调查笔录,其未承认违规外出一事,但也无法提供去医院为姐姐取的化验报告单。直至12月19日,屠某某仍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经司法所多方调查,与屠某某一起去杭州的朋友证实,屠某某违规外出是去杭州市滨江区一家美容会所,并提供了屠某某的缴费通知单,且这家美容会所与屠某某当日的定位地点相一致。12月20日,司法所再次要求屠某某到所接受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在证据面前,屠某某承认了其违规外出的事实。屠某某虚报请假理由违规外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2月20日,司法所制作了屠某某违反规定外出事项的案卷调查终结报告,并召开了由调查小组成员及司法所所长组成的合议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向湖州市南浔区司法局提请对屠某某给予警告,并在浙江省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上提交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南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在查看了屠某某的案卷调查终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集体评议,经南浔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2月29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屠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屠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屠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赵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2018年1月,南浔区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与南浔区人民法院、司法所工作一起到屠某某家中进行走访,向其家属及本人进行谈心谈话,再一次向其监护人及本人陈述了违反社区服刑人员监管规定的后果及代价,为了能够让屠某某摆脱之前犯罪时结交的不良人员,工作人员让其本人更换了之前的手机号码,并重新进行了手机定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屠某某下达第二次警告决定书后,屠某某的行为有了明显改善,目前屠某某能自觉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及电话报到,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自觉完成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两个八小时”,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她本人也表明要珍惜在社会上服刑的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确保顺利通过本次缓刑考验期。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2月底,南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工作人员及时把屠某某警告审批表及时报送至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屠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在春节前召开点验大会之机,在点验大会上通报了屠某某因违反规定外出给予警告处分,并再次向南浔司法所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训诫谈话。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且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加强网上巡查,一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对符合警告条件的,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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