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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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J152939294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某,男,1998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桐乡市,居住地为浙江省桐乡市。2017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2017年12月27日,金某某到桐乡市司法局报到,由乌镇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2018年1月9日下午,桐乡市司法局组织开展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金某某无故不参加该次集中教育,同时以手机关机的形式继续逃避司法局、司法所集中教育补课,致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无法对其正常开展教育学习活动。
2.对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司法局保留了1月9日集中教育当天的签到记录、视屏监控记录、音频记录、工作人员电话记录等能证实金某某当年没有到场参加集中教育的证据,与此同时,鉴于金某某手机关机逃避教育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查找,通过走访询问其监护人、村委会工作人员查找金某某的下落,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过一天多的查找,在监护人的督促下,1月11日上午,金某某开机并来到司法所接受训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其逃避集中教育的行为进行了询问谈话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给予书面警告。金某某拒不参加司法局的集中教育,司法所通过其监护人对其告知情况,要求其立刻到司法所补课,但其继续以手机关机的方式逃避补课,其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事实,应当给予书面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17日,桐乡市司法局乌镇司法所提请桐乡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2018年1月18日,桐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给予金某某警告事宜进行了集体评议,评议小组由市局社区矫正分管领导、矫正执法大队队长、乌镇司法所所长、政工科、法制科相关负责人组成,评议小组认为,乌镇司法所提请对金某某的警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对其作出警告处理。合议结束后,经桐乡市司法局法制科执法监督内部审核通过,桐乡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作出了给予金某某警告的决定,同时出具了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20日,桐乡市司法局乌镇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某,同时签署送达回执,并进行了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警告决定的送达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面对再有两次警告就要收监的窘境,金某某懊悔不已。与此,本着教育感化为主的思想,乌镇司法所调整了金某某的矫正方案,决定加强对其进行开展教育学习的力度,帮助其树立规范意识和主动学习的意识;金某某本人也倍加珍惜司法所给予的机会,转变思想,开始积极向上,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同时,积极通过手机在线学习平台在家自学。截至目前,司法所反馈,通过集中教育和自学,金某某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大大增强,日常监管中的表现较以往也有了较大进步。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本次对金某某作出警告决定的过程中,桐乡市司法局在主动接受检察院执法监督的环节,比如证据材料收集、司法所合议、司法局合议、司法局内部审批、内部执法审核,都将相关材料结果报送到检察院,检察院无异议后,才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将警告决定书副本报送检察院。最后及时将相关警告材料装订成档,以备检察院随时复查,全面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金某某拒不参加集中教育被警告的案件发生后,为杜绝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情况发生,树立他们规矩意识、规范意识,桐乡市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以此案例对各自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关于“如何规范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的警示教育,要求各地加强对集中教育活动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集中要求请假、补课相关规定,对于无故拒不参加集中教育的行为,加强惩戒。
【小结】
集中教育学习是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这项工作的开展得好与否,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教育矫治效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等法规都对集中教育活动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违反集中教育规定的惩罚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不假外出、违反信息化核查相关的警告较多,因此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在少数,社区服刑人员对此两类违规情况相应的也比较重视。但对于集中教育,由于惩罚案例少,部分社区服刑思想上不够以重视,进而出现金某某这样通过手机关机来逃避集中教育的情况。另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于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警告的条件为:“社区服刑人员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把握不够准确,片面认为多次不参加集中教育才算拒不改正,但实际上刻意的、以欺骗或此案例中利用手机关机等形式逃避集中教育,何尝不是思想上、行为上拒不改正的一种表现。因此,桐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乌镇司法所在获取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对金某某关机逃避集中教育的行为进行了处理,以此案例改进规范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