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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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J152894809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化名),女,1987年5月28日生,中专,无业,已婚。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暂住本市普陀区。2016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2015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被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部分,连同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2月6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因郑某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决定将罪犯郑某暂予监外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4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郑某是涉毒人员,社会关系复杂。司法所在其初期矫正结束后经矫正小组评议将郑某确定为重点对象。因郑某即将生产,司法所报区矫正中心同意,郑某暂不佩戴电子腕带,但要求郑某每周到司法所报到。2017年4月24日,郑某未按约定时间来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多次电话联系始终找不到本人,专职干部和社工上门走访无人开门,期间社工多次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其来报到无果。司法所立刻将情况上报上级矫正机构,并同时联系郑某丈夫蔡某,社区民警和居委会志愿者共同寻找。
2017年5月8日,司法所仍未找到郑某,矫正小组成员矫正民警、社区民警、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工、居委会治保人员在司法所召开会议讨论郑某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工作措施,会议通报了郑某入矫以来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况,公安民警表示正在开展寻找行动,司法所以及居委会协同公安,积极寻找,矫正专责民警也表示汇报上级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小组根据郑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况调整了矫正方案和后续工作措施:
1.梳理相关材料,对照相关法律,一旦找到郑某,及时采取跟进措施,包括进行训诫、升级日常监管级别,佩戴电子监控设备等工作措施。
2.加强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开展上门走访活动,及时了解其状态。
3.继续加强和矫正中心、派出所、检察院的衔接工作。
5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邻居了解到郑某最近有出现,专职干部立刻联系居委会治保人员和社区志愿者,一旦发现郑某立刻通知司法所。并继续用短信微信告知郑某来司法所报到。5月15日矫正小组成员社区民警﹑矫正民警﹑矫正社工,再次走访了郑某居住地,并和其丈夫蔡某进行了谈话,确认了郑离家后女儿在蔡某母亲家抚养,小的儿子在郑某娘家抚养。矫正小组在居委会召开小组会议,要求治保干部以及社区志愿者加强巡查,一旦发现郑某立刻通知派出所和司法所,以便及时采取措施。5月16日下午郑某终于出现,矫正小组成员立刻赶到现场,将其带到区矫正中心进行训诫同时佩戴电子腕带。
(二)给予警告情况
郑某擅自脱离司法所管控无故未按时报到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2017年5月18日,普陀区真如镇司法所召开了社区公安民警﹑矫正选派民警﹑司法所专职干部﹑矫正社工,居委会志愿者的奖罚小组会议,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郑某警告处分,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报送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审批,2017年5月25日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批准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26日,矫正选派民警在矫正中心向郑某宣读了警告决定,送达了《违法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郑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并针对郑某的现实表现调整了矫正方案。
目前,郑某的日常表现发生了较大变化: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按时报到,积极参与社区活动。
(五) 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警告决定书送达时,普陀区司法局都事先联系区人民检察院。区检察院社区检察科工作人员共同对郑某进行训诫谈话,了解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过程和告知结果。
【小结】
通过此次案例,矫正小组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通过矫正小组中的民警、社区志愿者和社工的走访联系,掌握了郑某的社区表现和家庭情况,为开展重点对象的管控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矫正小组根据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方面加强对郑某的监管教育,一方面关心郑某的生活和工作,“法与情”相互融合,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但通过此案例,也发现了实际工作中的难度和不足:一是涉毒对象的情况较为复杂,监管难度大;二是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各协作单位的沟通,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切实有效地缓解社区服刑人员管控难问题,使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体系得到良好的支持;三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措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