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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社区服刑人员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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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J152890171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钱某某,男,197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常熟市。2017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2017年5月19日,钱某某到常熟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钱某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偏激,自我行为约束能力较差,行事不计后果。钱某某长期在本地一家企业工作,日常与母亲、妻子、女儿等共同生活。钱某某对被判处缓刑存有抵触情绪,入矫以来,在思想上未对自身罪行做出深刻反省,在矫正后段思想较为懈怠,甚至不配合司法所对其实施的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规行为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应完成每月不少于8小时教育学习,参加不少于8小时社区服务。2017年12月22日,司法所在提前一周向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发出进行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通知的情况下,如期举行常规的集中教育与社区服务活动。钱某某给分管社工打来电话,以要上班为由,拒绝参加,同时还拒绝了司法所对其教育与社区服务补课的要求。针对此情况,梅里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上述电话通话内容做了记录并签字确认;在2017年12月25日钱某某至司法所刷卡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欲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但钱某某拒绝配合直接离开,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执法记录仪对其行为进行了全程记录。钱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关于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的相关规定,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对其提请书面警告。

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梅李镇司法所组织召开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及派出所社区民警共同担任评议员的第四季度评审活动。期间,钱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审会场;并拒绝司法所要求,未同意监督人到场共同参与评审;在对其进行现场评审考核时,钱某某不但不予以配合,甚至当众对抗,拒绝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其现场汇报的要求,大声喧哗,扰乱评审秩序。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执法记录仪对其行为进行了全程记录,并与现场评议员一起共同形成书面记录。钱某某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关于报告及说明情况的有关规定,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应当对其提请书面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2月25日,常熟市司法局梅李镇司法所在进行了集体讨论后,确认了钱某某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参加教育学习与社区服务的规定,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向常熟市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钱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常熟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在对本次违规情况进行了核实确认后,经集体评议和法制审核,常熟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2018年1月2日,常熟市司法局梅李镇司法所在经过集体讨论后,确认钱某某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报告与情况说明的有关规定,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第二次向常熟市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钱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常熟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经集体评议和法制审核,常熟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再次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5日,常熟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在梅李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钱某某的矫正小组,向钱某某宣读、送达了两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钱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钱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钱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钱某某明白了自己只有最后的一次改正机会,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深刻的认识,意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还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钱某某的这两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部分与钱某某同样受过警告的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一改往日到司法所报告时拖拉、不上心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或反思)>=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一是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二是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要勤于利用执法器材,利用多种手段实时固化证据并留存,以便更好的依法开展执法行为。三是在给予警告后,应着重强化对被警告人员的思想教育,对其加强心理疏导,畅通沟通渠道,促使其能以健康的心态重新融入社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一是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二是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要勤于利用执法器材,利用多种手段实时固化证据并留存,以便更好的依法开展执法行为。三是在给予警告后,应着重强化对被警告人员的思想教育,对其加强心理疏导,畅通沟通渠道,促使其以健康的心态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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