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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YJ152890212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84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邳州市。2017年6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2017年6月5日,刘某某到邳州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教育。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2月14日,邳州市司法局网上巡查发现,刘某某于12月14日1时至10时入住宿迁市宿城区某宾馆,但其手机信号却定位在家中,且连续两天没有轨迹变化。工作人员拨打刘某某定位手机,刘某某的妻子张某接电话称“刘某某正在外面干活,马上就回电话”。稍后,刘某某给工作人员回电话说:“正在邻村收生猪,忘带定位手机”。工作人员发觉刘某某电话里声音异常,要求司法所迅速核实情况。随后,刘某某先是托村干部给司法所所长打电话为其说情,后又自己打电话给司法所长称“母亲突然生病住进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没来得及向司法所请假”。司法所所长让刘某某说出母亲所住病房号时,刘某某支支吾吾答不上来。司法所所长责令刘某某立刻赶到司法所报到。

2017年12月15日上午,刘某某到宿羊山镇司法所接受询问,承认了他未携带定位手机擅自外出的违规事实。据刘某某交待,他于12月13日不假外出独自驾车前往安徽省砀山县谈生意,12月15日在司法行政机关查找后连夜驾车返回。刘某某还交待,在邳州市司法局打电话核查时,他让妻子打开手机扩音功能给邳州市司法局回电话,制造没有不假外出的假象。其母亲病重住院一事,也是其为逃避处罚而撒谎。关于刘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某宾馆住宿一事,经邳州市司法局核实,确系他人冒用刘某某身份证(刘某某曾于2017年8月丢失身份证,当时已向当地派出所报失,但未向司法所报告)。为固定证据,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对询问过程全程录像,并收集了刘某某往返安徽省砀山县的高速公路收费票据。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地,不按规定携带定位手机,并编造谎言欺瞒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其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2月15日,宿羊山镇司法所向邳州市司法局报送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和有关证据材料,提请邳州市司法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警告处分。

2017年12月16日,邳州市司法局经集体评议及法制审核,决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警告处分,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15日下午,邳州市司法局向刘某某当面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进行训诫教育。刘某某在警告决定书上签字,写了检讨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刘某某在受到警告处分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后,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认识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认识到了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应受到相应惩罚,接受社区矫正自觉性明显提升。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依法给予刘某某警告处分办理过程中,邳州市司法局主动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在处理决定作出前充分征求市检察院意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宿羊山镇司法所查阅了有关材料,并对刘某某进行了教育谈话。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某的警告处分情况在邳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和宿羊山镇司法所进行了公示,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收到很好的教育效果。

<小结(或反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善于把控细节,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于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促其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实施警告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方式、步骤、顺序、期限进行。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善于把控细节,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于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促其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实施警告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方式、步骤、顺序、期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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