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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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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YJ152890146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7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永兴县。201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2016年10月9日,李某某到永兴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初期,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遵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2017年8月,李某某请假到外地复查病情,假期2017年8月14日起到9月13日止。假期满后,李某某未办理销假手续,其认为自己的矫正期限马上到期,司法局和司法所对他的社区矫正管理就会放松,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现象。2017年9月14日,柏林司法所打电话要求李某某当天返回销假,李某某表面上满口答应,但后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他电话联系都无人接听,最后电话关机。司法所请其父母联系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9月16日,永兴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并要求其立即返回销假,并将他违反外出规定的后果告知他,但李某某直到9月19日才返回永兴县报到。

2、鉴于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司法所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9月20日,柏林司法所向永兴县司法局提交了给予李小兵李某某一次警告处分的建议书。经永兴县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警告处分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9月25日,永兴县司法局在柏林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李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其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同时,永兴县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李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李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李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只要在矫一天,就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否则也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25日,在永兴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永兴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李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某的这次警告,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上了一堂具体而又生动的警示教育课,给具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倾向的社区服刑罪犯打了一剂“预防针”,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小结】

通过及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也给社区服刑人员一个鲜明而严正的警示,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使所有社区服刑人员知晓如果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或拒不接受社区矫正,必然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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