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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社区服刑人员庞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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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SJYJ152890062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庞某,男,1997年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 2016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考验期4年。2016年8月23日,庞某到渭源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11月2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现场走访过程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庞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没有做违反乱纪的事情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偶尔出现未假外出现象,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警示教育,庞某于2017年11月29日来到司法所报到,并表示自己认识到了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保证以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12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庞某于12月7日下午2点到社区矫正警示教育室接受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刑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活动,庞某没参加以上活动。

2017年12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采用信息化核查时,庞某手机定位显示在庞某的居住地。但是打电话核查,得知庞某已经未请假外出到浙江。

2.对庞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庞某之前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未假外出等情况,12月15日,司法所向渭源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庞某一次警告处分。12月18日司法局组织人员就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到庞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于12月3日离开居住地去外省,十几天没回家了,人确定在杭州,家人也与其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通过家属和村委会负责人等,联系到了庞某,证实了庞某是去杭州要债,没有向监管小组打招呼,更没有向司法所履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2月1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渭源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庞某给予警告处分。渭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渭源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2月18日,渭源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庞某的家中,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庞某的矫正小组,向庞某的家属们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庞某的父亲在送达文书回执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12月19日下午庞某返回居住地,并电话向司法所报告说明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庞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庞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重新把他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要求他每天给司法所打电话汇报自己的思想及行踪。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庞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庞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2月18日上午,县检察院刑罚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庞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在县检察院刑罚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庞某家中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庞某的父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庞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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