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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罗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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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YJ152889688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罗某(化名),男,1998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垫江县,居住地为重庆市合川区。2016年12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止。2017年1月16日,罗某到合川司法局报到,由清平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因罗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按照未成年人的管理模式实施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7年1月16日,罗某在其母亲刘某某以及婆婆唐某某的陪同下来到了清平司法所办理了入矫手续。当时他眼里不自觉的流露出一种冷漠、怀疑、敌视的目光,首次谈话也几乎都是其母亲刘某某及婆婆唐某某代他回话,言语较少,身份意识也不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司法所所长对罗某进行了个别谈话,发现罗某从小父母离异,现跟随母亲生活,母亲对其关心甚少,高中未毕业就开始打工,法律意识淡薄,平时很少与人沟通,加上交友不慎,故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根据罗某系未成年且身份意识不强、法律意识薄弱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实行严管,要求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参加司法所组织安排的学习,并且不定期对其进行家庭走访。2017年8月31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定位系统查询到罗某于8月29日-31日有越界到北碚区的情况,属于不假外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罗某询问情况,罗某一开始称自己一直在单位上班,没有外出。经过工作人员的再三询问,罗某终于承认自己擅自离开了合川区,前往北碚区其母亲租赁屋的事实,并承认自己的撒谎行为。8月31日下午清平司法所对罗某无故不假外出的行为进行了取证,制作了谈话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1日,清平司法所组织罗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对罗某不假外出的情况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罗某已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合川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给予警告处分,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合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区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4日,清平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清平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罗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罗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罗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所长对罗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为了确保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切实达到矫正效果,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罗某进行了心理辅导,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罗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家人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要求家属平时应加强对罗某的监管,正确合理的引导罗某的行为,督促罗某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顺利渡过矫正期。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罗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罗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也愿意跟工作人员沟通了,未再出现违规的行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7日,合川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到清平司法所询问了解了罗某的具体情况,并复印备案了给予罗某警告的相关材料。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切实落实社区矫正管理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罗某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防止罗某再犯罪,帮助其顺利解矫。

【小结】

对于身份意识不强、法律意识薄弱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给予警告的同时,要加强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注意予以身份保护,增强警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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