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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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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YJ152889670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男,1931年0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垫江县。2017年4月7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止。2017年4月20日,杨某到垫江县司法局报到,由三溪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受社区矫正后,曾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达想要外出务工的愿望,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杨某在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重庆市垫江县范围内找工作,但在矫正期间未经批准绝不能离开垫江县,如不假外出,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被拒之后,杨某不甘心,又托人到司法所说情,均被拒绝。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因此提高了警惕,加强了对杨某的监管力度,不定时打电话询问杨某的行踪。

2017年10月30日杨某按规定应到三溪司法所当面报到,但其未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杨某在什么地方,杨某支支吾吾,司法所工作人员反复追问,并要求其马上用微信共享实时位置,杨某感觉瞒不住便告知实情,其人已离开垫江县,现在去往广西的途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要求杨某立即返回。

杨某回来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并向垫江县司法局建议给予杨某警告。县司法局接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初步认为杨某的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31日,垫江县司法局三溪司法所组织了集体评议,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提请垫江县司法局对杨某给予警告处分。2017年11月1日,经垫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集体评议并报经垫江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依法决定给予杨某一次警告,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1月1日,县司法局、三溪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杨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杨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杨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告知其可以先在垫江县范围内找临时工作,等矫正期满后再外出务工。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杨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杨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知道自己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受到处罚,后果严重,服刑态度明显好转。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垫江县司法局在给予杨某警告过程中主动向县检察院通报情况,接受监督。2017年10月31日,垫江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杨某的家中了解了有关情况。2017年11月1日,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监督了警告决定书的送达过程。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杨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教育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杨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谭某服刑意识明显增强,到司法所报告时更加守时和认真了。

【小结】

对于服刑意识较差,遵守监管规定意识淡薄,有可能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加强抽查等监管力度,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避免发生更严重的问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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