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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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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YJ15288964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男,1992年1月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居住地昭通市昭阳区。2017年7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因患有尿毒症,需要长期进行血液透析治疗,2017年8月1日被法院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鲁甸县司法局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由乐红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乐红司法所在2017年8月11日9:52、10:27电话告知其于2017年8月16日早上10:30到乐红司法所参加学习。2017年8月16日早上10:30,徐某并未按照规定时间到乐红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拨打其电话关机,徐某在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下,不按时到乐红司法所报到并参加学习,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16日下午4:30,再次拨打徐某电话,问其为什么早上10:30不到乐红司法所报到,他说在医院做血液透析,电话没电了,后经调查核实,与其说的事实不符。为便于以后对其管理和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予以警示,加之其行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17日,鲁甸县司法局乐红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鲁甸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给予警告处分。鲁甸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鲁甸县司法局社矫办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8日,鲁甸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乐红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徐某的矫正小组,向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18日,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会同鲁甸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8月18日,在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鲁甸县司法局社矫办工作人员在乐红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7年8月20日,利用开展集中教育的时候,再次宣读了对徐某的警告决定,并由徐某领学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遵纪守法。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心存侥幸的社区服刑人员或者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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