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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钟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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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J152889677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钟某,男,1974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2016年9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6年9月26日,钟某到临川区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报到,并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钟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没有正确的认识,在宽管期间不时出现手机无人接听、集体学习经常迟到、社会服务不积极等情况。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后,钟某仍然表现懒散、甚至敷衍。2017年6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社矫平台移动监控发现,钟某在未经请假的情况下,驾车从荣山家中出发,途经金溪、资溪等地,正向福建方向驶去,超出了限制区域,于是立即打电话勒令钟某返回。

2.对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取证。针对钟某的违规行为,6月8日,某某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钟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组织对相关情况进一步进行核实,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社矫平台对钟某的移动轨迹进行了取证,确认钟某在没有事先请假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外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6月9日,某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临川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钟某给予警告处分。由临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临川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6月10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某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钟某的矫正小组,向钟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钟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钟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钟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钟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深刻的认识,意识到违反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极为严重,如果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将失去宝贵的自由,之后钟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钟某的这次警告,区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印发了教育资料,要求各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在教育学习后表示,一定要增强自觉改造的意识,服从监督管理,做到守规矩。

【小结】

此案例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一是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特别要抓早、抓勤,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依法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警告,一方面可以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另一方面,有助于帮助其矫正错误行为,维护好矫正工作秩序,保证良好的矫正效果。二是针对一些社区服刑人员思想上不重视的情况,若能在第一时间给予警告,给其一个“下马威”,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特别是对不请假私自外出的,由于该行为存在脱离监管和再犯罪的风险,必须及时给予警告,以彰显刑罚的严肃性,保证社区矫正顺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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