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SJYJ152889660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男,197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平市铁东区。2015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2016年1月11日,郑某某到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通过谈话教育,了解到郑某某在思想认识上总认为自己犯的罪不是什么大事,判刑也没多长时间。导致其对社区矫正认识不足,对自己要求不严格,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司法局集中点验不参加,未按要求参加警示教育,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针对郑某某的情况,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然而郑某某仍然我行我素。

2016年5月27日,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验,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郑某某,要求其在当天早上8点到铁东区司法局参加集中点验,郑某某没有按时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与他联系,他以干活为理由拒不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他进行了教育,再次告知了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但郑某某仍拒绝到司法局报告,之后郑某某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2.对郑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郑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听电话、未按规定时间报告等情况,6月1日,司法所建议给予郑某某警告处分。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当天,铁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郑某某家中了解情况,郑某某家中无人,之后司法所联系到郑某某的姐姐,其姐姐提供了郑某某目前在四平市某批发市场打零工的信息。司法局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来到某批发市场,查找到郑某某,将郑某某带离市场,之后对郑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通过教育,郑某某承认自已未按规定时间报告,没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郑某某没有按要求参加集中点验,未按规定时间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6月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同时对郑某某调整了管理等级,由宽管变更为严管。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6月2日,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司法局社区矫正宣告室,由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检察院检察官、司法所工作人员及郑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参加,向郑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郑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主管局长及司法所所长对郑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郑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教育,郑某某表示,自己以往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以为自己判缓刑了,不算什么事。给予这次警告,很受触动,一定珍惜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司法所将其姐姐纳入矫正小组,郑某某的姐姐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所的工作,会帮助弟弟改造,郑某某姐姐定期来司法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及时汇报其弟弟情况。其姐姐经常与郑某某保持联系,让郑某某感受到了亲人的关怀。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及时了解郑某某的工作状况及所接触的朋友圈,时时提醒他法律的严肃性,使他警钟长鸣。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郑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郑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多么宝贵,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并保证今后遵规守纪,自觉接受教育矫正。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郑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后,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邀请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参与对郑某某的警告宣告。宣告中,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也对郑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郑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请郑某某现身说法,郑某某用自己的反面事例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端正接受社区矫正态度,遵规守纪,顺利度过矫正期。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警示教育后,在当月思想汇报中均表示,要珍惜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自觉接受司法所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不断加强自身思想和行为的矫正。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对于思想散漫、认罪悔罪意识较差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收集证据,及时给予警告处分,从而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有效避免脱管及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