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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罗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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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J152889587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罗某,男,197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包头市九原区。2011年4月,因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入侵住宅罪被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因心脏病实行保外就医,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在此期间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5月12日,罗某到九原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 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失联现象的发生,司法所依法对罗某落实了定位监管措施。2018年2月1日,在规定报告的时限内,罗某手机关机未报告且其定位手机失联,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罗某的弟弟取得了联系,其弟答应通知罗某当天到司法所报告。然而直到2018年2月3日,罗某仍然未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罗某家中,询问其近期不报告、手机失联的的原因,罗某以身体状况差、个人无收入来源、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手机费用为理由,在陈述的过程中不但毫无悔改的态度,反而认为司法所的管理过于严格。针对上述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2.对罗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罗某不能按时报告且拒不改正,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九原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给予警告处分。九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6日,九原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向罗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罗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对罗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九原区司法局向包头监狱进行了情况通报,并邀请包头监狱相关人员参与对陈某的警告送达。包头监狱工作人员到场并对罗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罗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罗某认识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严重的的后果,并且对自己的担保人也会产生不良影响。罗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表示自己在今后一定严格遵守司法所的管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罗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管辖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通过本次案例,司法所工作人员总结出以下经验:一是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更加严格的落实每周电话汇报每月当面报告制度、社区服务制度及教育学习制度,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二是在新的形势下,司法所在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的同时,更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控,利用先进的定位设备实行实时的监控,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等违反规定现象的发生;三是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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