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冯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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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J152889659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冯某,男,1983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2017年6月7日冯某到鄂州市司法局报到,由古楼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6月14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学习,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未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会后,古楼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到司法所说明未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的原因,冯某借口说自己工作太忙,记错了时间。工作人员对其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给予了严肃批评,并向其强调了违反监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017年7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7月14日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冯某表示准时参加。但7月14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时,冯某却未到场。工作人员及时与其联系,冯某态度恶劣,并扬言“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司法所也不能把我怎样!”
2.针对冯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2017年7月15日,司法所研究后建议鄂州市司法局给予冯某一次警告处分。7月15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干部的陪同下,来到冯某家中了解情况,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要求其签字确认。社区服刑人员冯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给予以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16日,古楼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鄂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给予警告处分。2017年7月20日,鄂州市司法局集体合议,经鄂州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2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社区服刑人员冯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其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冯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冯某进行了训诫的同时也进行了一项深入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通过谈话教育,工作人员了解了冯某真实想法,其内心认为自己只是因为信用卡透支没有及时还清欠款,没想到不仅缴纳了罚款而且还被判处缓刑,觉得自己不走运,非常冤枉。另一方面,冯某在鄂州本地没有亲人,只有工地上的几个工友来往较密切,他是个极为好面子的人,担心自己因为在社区服刑的事被自己的朋友和街坊邻居知道后会让他人带着“有色眼镜”看待自己,影响到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在给予冯某警告后,古楼司法所决定对冯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邀请律师对冯某讲解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危害性进行面对面的讲解。同时,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其回避社区服刑的心理进行疏导,帮助其认清现实及其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服法,积极服从监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下达警告决定后,经过教育疏导,冯某对自己犯罪、认罪态度有了新的转变,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对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表示接受警告处罚,以此为戒,愿意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大会上做检讨,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早日融入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7月24日,鄂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将社区服刑人员冯某作出警告决定情况通报鄂州市检察院监所处。2017年8月12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对古楼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进行个别谈话时,冯某表示对社区矫正机构给予的警告心服口服。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古楼司法所以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的警告为突破口,进而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经过谈话和警示教育,冯某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的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形象,变得讲纪律守规矩,能够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按时来司法所报到、认真填写记录,定时汇报生活、思想动态。同时,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规则纪律意识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做到监督与教育相结合,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社区服刑人员牢固树立身份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从思想教育入手,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等这一类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错误认识和抗拒矫正的心理,借助社会力量加强法治教育与心理疏导,强化其相关法律知识,使其充分认识犯罪的法律后果,把握其思想动态的同时,做到因势利导,及时疏导其不良心态,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认识自己,自觉接受矫正,收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