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丛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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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J152888223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丛某某(化名),男,1982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2016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2016年4月26日,丛某某到环翠区司法局报到,由嵩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丛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丛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1月,环翠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排查走访谈话。1月18日,嵩山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丛某某,要求其在1月20日下午三点到司法所报到,但丛某某没有按时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他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电话干脆转为了关机状态。第二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到丛某某的家中找他,没有找到,于是让其妻子联系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1月21日、22日连续两天,司法所在丛某某电话不通的情况下到其家中查找,都没有结果,丛某某的妻子也没有办法联系到他。
2.对丛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丛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1月23日,嵩山司法所向环翠区司法局建议给予丛某某一次警告处分。环翠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1月24日,环翠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丛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经好几天没回家了,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1月25日,工作人员通过与丛某某的朋友刘某某、王某等人联系,终于找到了丛某某,证实了丛某某确实是在接到谈话的通知后故意不到司法所,并且再打电话时不接电话,最后手机电量耗尽后自动关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威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月29日,环翠区司法局嵩山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环翠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丛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环翠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经过集体评议,并经环翠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2月6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嵩山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丛某某的矫正小组,向丛某某送达并当场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丛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丛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丛某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一是平时生活花销大经常没钱交手机费。二是自己在工地务工,噪音很大而且听力还不好,就经常听不到电话。眼下又快过春节了,而自己将近三个月的工钱没领到,为了要到工钱,这几天就天天到工地蹲守讨工资。三是自己因交通肇事被判处刑罚后,与妻子感情不和,经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心情抑郁,精神恍惚,就经常不接电话。
针对上述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到他打工的工地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丛某某确实在这家工地上班而且近三个月老板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工资。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帮其要回了拖欠的工资。其次,到丛某某的家中与其妻子谈心,经过劝导,丛某某的妻子表示理解,以后尽量不跟丈夫吵架,并表态会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督丈夫好好接受社区矫正。事后丛某某告诉工作人员,自己现在和妻子感情很好,不再吵架拌嘴,工作也慢慢顺心,日子一天天好起来了,特别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的帮助。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丛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丛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月26日,环翠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丛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2月6日,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嵩山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丛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丛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丛某某有类似情况同期接受社区矫正的于某某、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并查找原因,调整矫正方案,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