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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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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YJ15287699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2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长治市沁源县。2017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2017年10月26日,刘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对其负责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刘某的文化程度高,案发后对其打击特别大,整个人变的消极,少言寡语,惴惴不安。在接受一段时间社区矫正后,认为自己与常人无异,不愿意别人提起犯罪的事情,总逃避管理,从心理上认为自己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不一样。因此表面上服从管理,但在社区服务、集中学习等活动中,经常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不参加集体学习。2018年5月11日,司法所组织辖区内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刘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学习;5月20日,司法所要求刘某上交本月书面思想汇报,刘某逾期未上交;5月29日,司法所组织辖区内服刑人员进行社区服务,刘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未按时参加社区服务,以上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5月30日,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经集体研究,决定依法向沁源县司法局提请对刘某给予警告。同日,经县司法局审核,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于2018年5月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30日,司法所会同刘某矫正小组,向刘某宣读警告决定,并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刘某确认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经警告后,刘某能够深刻反思自己,清楚了警告严重后果,明白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清了自己的身份,并保证以后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绝不再做任何违法违纪事情。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6月1日,司法所结合“五讲四守”活动开展讲违纪事教育专项教育活动,会上要求违纪服刑人员讲述自己的违纪事,并写下检讨书及保证书,警示所有服刑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认清自己的身份,不做违法违纪事情。通过此事,司法所工作人员更加意识到日常监管的重要性,防微杜渐,利用走访、集中学习、个别谈话、汇报思想等时机主动与刘某交流,了解服其生活近况和思想波动,及时掌握其在矫正期间的情况变化,并及时调整矫正措施,鼓励刘某积极配合矫正工作,平稳度过矫正期,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注重严格管理和感化教育,对刘某的违反监督管理及时给予警告,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同时真心教育和耐心帮教,使其认清自己犯下的错误,积极主动去接受教育,及时自我反省,重新树立信心,认真接受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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