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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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YJ152868595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长寿区。2012年9月4日,张某某因犯受贿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2016年2月22日因患子宫内膜癌被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2016年2月23日,张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报到后,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社区矫正管理措施。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在司法所接受矫正初期,张某某矫正态度积极,悔罪意识较强,自觉依法接受司法所矫正管理,总体表现较好,管理类别定为宽管。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张某某应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2018年3月以前,张某某一直严格按照矫正管理规定每月报告身体情况,每季度提交病情复查情况,表现良好。2018年3月,张某某以2017年3月的病情复查情况冒充2018年第一季度病情复查情况提交给司法所,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并责令其重新补交病情复查情况。
2018年4月16日,司法所向张某某本人调查了解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走访相关部门、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得知,张某某系低保户,因常年治病,又没其他经济收入,经济非常困难。张某某本人承认,为了节约复查费用,无奈决定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妄图蒙混过关,并在调查笔录上进行了签字。司法所工作人员虽然对张某某的境遇表示同情,但张某某违规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4月18日,张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就张某某的行为进行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张某某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作出给予张某某警告处分的处理建议。司法所立即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书面报告、调查笔录、走访记录和矫正小组集体讨论意见等相关材料上报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提请长寿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调查核实后,经长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评议,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23日,司法所通知矫正小组和张某某到场,向张某某宣读了警告决定书,并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给张某某,并要求她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司法所所长和矫正小组成员对张某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告知了警告对其的影响,要求她今后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认真进行矫正。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受到警告处分后,司法所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的管理类别由宽管调整为严管。张某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于2018年4月17日到长寿区医院进行了病情复查,2018年4月18日向司法所重新提交了病情复查情况。经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和警告处分,张某某对自己的违规行为非常后悔,深刻体会到在社区服刑过程中绝不能心存侥幸,弄虚作假,否则一定会作茧自缚。张某某更向司法所作出承诺,在今后的矫正过程中,一定遵纪守法,绝不再触犯任何一条社区矫正规定。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张某某违规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的行为被司法所发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天即向长寿区检察院作了口头报告,并于2018年5月17日将张某某违规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给长寿区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5月7日,司法所在5月份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会上,通报了张某某违反矫正管理规定被警告处分的案例,并重点强调了社区服刑人员受到警告处分后会带来的的严重后果。张某某也在会上亲自表达了自己违规受到警告处分后悔恨心情,给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警示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过程中一定要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社区矫正工作容不得半点疏忽大意,必须倍加严谨细致,除对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强监管外,对表现较好的社区服刑人员也不能掉以轻心,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依法处理,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矫正其错误行为,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