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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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J15286855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6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居住地为上海市金山区。2017年10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2017年10月12日,李某某到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在入矫宣告仪式上,社区矫正中心选派民警根据《本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暂行规定》为李某某佩戴电子监管设备,并对李某某宣读了电子监管告知书。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3月2日,李某某未向司法所请假,无故迟到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司法所对其做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再次向李某某重申了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在司法所的教育下,李某某承诺今后将按时参加集中教育,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绝不再次违反,并写下了保证书。
2018年3月8日,李某某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无故缺席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司法所对李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李某某一开始以单位工作较忙的理由来逃脱这次未参加集中教育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进行批评教育,李某某最后承认其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准时参加集中教育的事实。
李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且经教育仍不改正。其行为由司法所社区服务签到表、集中教育签到表、工作记录、司法所询问笔录等证据加以证实。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管事项审批表》,并由矫正小组讨论通过,拟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连续2次违反矫正规定的情况予以警告处分,并提请金山区司法局审批。金山区司法局收到警告审批材料后,金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金山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以及《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实施电子实时监管的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12日,金山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检察院及李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李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以及《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实施电子实时监管的决定书》,并要求李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司法所社工、社区民警、社区志愿者在内的李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以及检察官逐一对其进行了教育。在警告决定书和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中心选派民警为李某某佩戴了电子实时监管设备,并对李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三次警告将被收监的后果对其进行重申,最后,李某某对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表示忏悔,承诺今后将认真服从监管,按时参加集中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李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李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3月12日,在金山区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司法所联合李某某的矫正小组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李某某,并且检察室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3月22日司法所在集中教育会上通报了李某某警告一事,李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引起了反思,提醒他们在矫正服刑期内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警告处分是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和日常监管工作及提升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刑罚执行变更的重要前置条件。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