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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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YJ152863257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望奎县。2017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2017年2月5日,王某到望奎县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王某入矫后,司法所依法对其落实了手机定位监控措施。虽然王某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在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认识不足,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对此,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但是,王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还是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8月,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8月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王某,要求其在8月11日到司法所报到。但8月11日王某没有按时报到,通过手机定位查询,其仍在辖区范围内,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王某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最后电话关机。8月11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王某家中进行走访调查,没有找到其本人,于是让其父母尽量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8月12日、13日连续两天,司法所在王某电话不通的情况下又两次到其家中寻找未果,王某的父母也无法联系到他。
2.结合王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司法所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8月16日,司法所向望奎县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警告一次。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8月17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王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多日未归,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8月18日,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多方查找,终于联系到了王某。王某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22日,望奎县司法局宏达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望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罚。望奎县司法局集体评议,并经望奎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22日,望奎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宏达司法所会同王某矫正小组成员,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王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以后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意识到社区矫正管理的严肃性,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保证,今后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相关制度规定,主动接受监管,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20日,望奎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到王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8月23日,县司法局将王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抄送给县检察院监所科。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更好的教育矫正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集中教育的机会,向全体社区服刑通报了王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处罚的情况,并针对此案,对全休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通过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按时报到、按时参加学习和劳动,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小结】
对于新入矫或社区矫正时间相对较长、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教育,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