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社区服刑人员侯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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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SJYJ152862659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侯某,男,198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 2016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四个月。2016年12月8日,侯某到崇信司法局报到,由黄寨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侯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以手机损坏为由经常关停手机导致无法定位,意图逃避定位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出面教育,侯某仍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依然我行我素,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对侯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侯某之前经常出现的关停手机无法定位监管、不按时报到等情况,2月8日,黄寨司法所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递交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及调查报告。县司法局根据司法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对相关情况作了进一步核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甘司发(2014)3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警告。
(二)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2月20日,崇信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司法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侯某的矫正小组,向侯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侯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侯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侯某警告后,黄寨司法所及时对侯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动态,每天必须电话报告自己的活动轨迹,并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其他管理教育工作。
(三)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侯某给予警告决定后,侯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四)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对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侯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
【小结】
通过对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警告措施,促使其增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更好地矫正其错误行为,不仅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且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从而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