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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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YJ152862672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70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居住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八团。2014年11月,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2014年11月20日,张某某到阿拉尔垦区司法局报到,由八团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但在心理上总认为自己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自己也能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需要司法所监督管理。这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会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为此,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报到,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但是,张某某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5年6月6日,张某某向八团司法所请假外出,司法所对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后批准其外出,要求张某某按照规定在假期结束后到司法所报到销假。此后,张某某请假到期后并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张某某,要求其在6月15日到司法所报到,但张某某仍未按时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上午给他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电话转为关机状态。6月15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张某某工作单位寻找未果。15日、16日连续两天,司法所在张某某电话不通的情况下两次到其单位寻找,但都没有找到人,据张某某工作单位同事反映,张某某家中并无急事。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查找,终于联系到张某某,经多次催促,张某某于6月18日返回八团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训诫。
2.结合张某某之前经常出现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司法所对张某某本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八团司法所向阿拉尔垦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张某某警告处罚,阿拉尔垦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作了进一步核实,认为张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5年7月16日,阿拉尔垦区司法局八团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阿拉尔垦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罚。
2.阿拉尔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后,经阿拉尔垦区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5年7月16日,阿拉尔垦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阿拉尔垦区司法局会同张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张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科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警告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张某某进行了深入的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张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促使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实现顺利回归社会。